购房合同应有明确约定过户手续中的税费负担。双方各自承担费用,若合同约定“买方拿到产权证后再交付余款”则卖方承担费用。如税费约定不明,买方先行垫付的不一定可抵扣房款,可能判决买方支付房款。
法律分析
在办理过户手续时,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负担。如果没有约定,则双方倾向于各自承担应该承担的费用。如果合同中约定“买方在拿到产权证后再交付余款”,则认为卖方承担费用的约定。但如果税费没有约定,买方先行垫付,可能会认为该款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不予与房款抵扣,直接判决买方支付房款。
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
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
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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