强制执行程序中,执行费用在执行到财产时优先扣除,不预告向申请执行人收取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,申请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。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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