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: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,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,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、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,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,对其采取下列措施: (一)业务活动,责令暂停部分业务,停止批准新业务; (二)停止批准增设、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; (三)分配红利,向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、提供福利; (四)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; (五)责令更换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权利; (六)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; (七)撤销有关业务许可。
Copyright © 2019- haoxyx.com.cn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