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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止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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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法医鉴定终止再申请是可以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,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应予准许: (一)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(二)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(三)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(四)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,可以通过补充鉴定、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,不予重新鉴定。第二十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,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,人民应予准许。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,就可以重新鉴定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不是。1、在没有确定开庭审理日期之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,人民应当直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,不能决定延期审理,也不能裁定中止诉讼。2、确定开庭日期后,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,也应由人民直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,如果司法鉴定能在开庭日期之前完成的,则无须决定延期审理,更不能裁定中止诉讼;如果不能在开庭日期之前完成的,则决定延期审理,但不能裁定中止诉讼。3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,应决定延期审理,但不能裁定中止诉讼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诉讼:(一)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;(二)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;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(四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诉讼的;(五)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;(六)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。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这个并没有法律规定,法律只是规定,案件鉴定时,可以终止审理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,不管是刑事诉讼,还是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,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,若出现法定情形,那么才是都是可以裁定中止审理,而在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,则就可以恢复审理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,可以中止审理:(一)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的;(二)被告人脱逃的;(三)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,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;(四)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。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,应当恢复审理。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诉讼:(一)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;(二)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;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(四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诉讼的;(五)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;(六)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。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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